王母娘娘叫我明年二月回台灣,現在從年假的角度看來是不可能的任務,我寫成一篇類似法國年假使用手冊的文章,解釋給娘娘聽,各位有興趣也可以看看:
法國的年假規定通則如下:
1. 以每年五月為基準,五月前累積的假,六月才能開始用。
2. 不是開始累積就能開始用,也不是不是你想請無薪假就能請,也不是老闆說OK就OK,很多因素會影響。
3. 原則上,每個月可累積2.5天的假。
4. 細部規定要以公司所屬行業規範與合約為準
5. 如果年假沒用完可以繼續累積嗎?現在越來愈少。過去曾有人連續累積五年的假沒用完,結果離職/解約時須支付未用完的假期,這對公司是一筆額外支出,所以現在越來越多公司要求員工當年就要用完。
例如:小美一月到職,她在五月前都沒有假可以放。到了五月,她累積約12天的假,可以六月之後請假,由公司核准即可准假。
今年的假請完了,原則上需等到明年六月才能再用新累積的額度。八月是很多公司的淡季,所以有些公司會休息二週,或要求員工都集中在八月請假,而且必須有人留守,所以員工請的假,除了公司核准之外,還要跟同事講好。
雖然法國員工理論上可以放一個月的假,但是請假的規矩很多(從這點可以看出法國繁文縟節的一面,對本國人也是如此)不是你想怎麼放就怎麼放。雖然離台灣勞工往往必須辭職才能出來放風連續兩週的距離很遙遠,但是吃頭路要遵守對方的規則,這一點是不變的。
至於我到底是員工還是自雇者?嘿嘿,這解釋起來又很複雜了,真的想知道再MP吧。^^